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

2021-12-15 22:30:51 www.lgfw315.com 131

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

【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】12月15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征求《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意见的公告,征求意见稿指出,白酒标签不得标注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、“专用”、“特制”、“特需”等字样。


征求意见稿中提到,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,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,真实、准确标注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,不得以固液法白酒、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,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、固液法白酒、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,应符合相应规定。不得虚假标注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,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,其配料表应标注食用酒精,不应标注酿造食用酒精的粮谷原料;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序。


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,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。


征求意见稿中强调,白酒标签不得标注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、“专用”、“特制”、“特需”等字样。


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。企业应明确追溯目标、措施和责任人员,厘清白酒原辅材料来源、生产环节及衔接、物料流向、信息采集及记录规则等,真实、准确、科学、系统地记录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,包括产品、生产、设备、设施和人员等信息内容,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,实现白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、逆向可溯源、风险可管控。


此外,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生产记录也提出可溯源要求。企业应有控制措施对制酒、贮存、勾调、灌装等过程中记录的基酒、调味酒、勾调用水等物料和成品的名称、质量等级、数量、批号、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复核,保证记录可溯源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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